[屏東縣] 繼承自用住宅用地,應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納稅人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繼承後即按一般用地稅率改課地價稅,為何無法沿用原享有的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自用住宅用地經繼承後雖然用途並未變更,但所有權人已不同,
因此新所有權人是否合乎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重新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可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