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限申報契稅,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稅務局提醒,為免逾期申報契稅被加徵怠報金,請注意申報期限。

    如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 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8-11-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