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的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莉的爸爸年中往生了,爸爸生前土地是自用住宅用地,現在已完成繼承手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地價稅還須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改變,所以繼承土地之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08-11-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