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於校內舉辦對外售票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學生團體詢問於學校內舉辦對外售票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惟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工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學生團體之用者,可以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該局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另該活動若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該局報備。

對娛樂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477、2474

中壢分局:4545111分機3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08-11-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