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說他因工作關係時常至外地出差沒有收到稅單,為何房屋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繳納稅捐之文書,依規定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稅單送達時,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以將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上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若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另如果納稅人的地址不明以公告方式為送達,亦為合法送達。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民眾若忙碌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納稅捐,可以向稅務局申請委託轉帳納稅,以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最高15%的滯納金,所欠稅款還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下列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更新日期:108-11-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