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要申報,以免房屋稅單還來報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黃小姐來電詢問:把自己土地上房屋拆除,需要到稅務局申報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因此房屋如已全部拆除,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經勘查屬實後,即可註銷房屋稅籍,另外部分房屋拆除致面積減少,也可以申請面積更正,重新核算房屋現值,以免多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拆除後沒有即時申請,是否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呢 ?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所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稅係按月計稅,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節省稅金喔!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8-11-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