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之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三重購之土地於104年11月28日完成登記,惟該土地於108年10月22日經法院拍賣,因仍在列管5年期間內,已退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稅款仍應予以追繳。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