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管理委員會僱用管理員所簽收公文書有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因僱用管理員所簽收郵件文書,有合法送達效力,至該管理員有無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均不影響該文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請納稅者基於自身權益,務必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

  稅務局說明,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僱用管理員有接收郵件者,性質屬於全體住戶之受雇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是以郵政機關將文書付與管理員者,即屬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