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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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並簡化其帳務處理,財政部於99年11月11日發布令釋,機關團體依其創設宗旨及特性,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記錄實際受贈及轉贈相關事實,免列入其收入及支出計算。
  財政部說明,考量機關團體協助政府從事救災或救助行動之時效性與機動性,且救災或救助物品品項繁雜,爰規定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受贈人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受贈人尚無所得;機關團體得取得並保存依規定載明受贈人基本資料及受贈物品資料並經簽章之收據、清冊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以憑核認,免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俾利救災及救助活動之有效執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不符合上開99年11月11日令規定者,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