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擺放1、2台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仍應辦理娛樂稅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娃娃機業者李先生來電詢問,只擺放1、2台娃娃機也要繳納娛樂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超商、診所或雜貨店前面擺放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俗稱娃娃機)、電動搖搖馬等,供路人或顧客娛樂時,不論擺放機台之台數或營業額多寡,還是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搖搖馬、投籃機、電子飛鏢機、娃娃機或電動玩具等娛樂設施,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應課徵娛樂稅的範圍,縱使只擺放1台或營業額不多,仍應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辦登記就擅自營業,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還可能會被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您對娛樂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7、2474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08-11-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