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變成空戶,嗣後如有直系親屬再遷回該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上仍居住在該址,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當戶籍遷出變空戶後,如有其他已成年直系親屬 (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遷入設立戶籍,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期才能適用。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