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車位,仍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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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宋小姐詢問,她今年剛買車位供自用車輛停車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單上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查宋君今年新增購買車位土地,按前項規定仍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因其未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故宋君新增車位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8-11-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