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益出租人將自有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者,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公益出租人須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相較於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可節省4倍稅金。請民眾收到今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時,自我檢視是否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而忘了申請,趕快向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當年期地價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更新日期:108-11-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