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有應補退稅額,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不服核定稅捐處分,是否必須先繳清稅款才能申請復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提起行政救濟為人民的權利,雖無須先繳清稅款才能申請復查,復查決定如有應補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說明,為減輕加計行政救濟利息的負擔,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先繳納稅款再申請復查,如復查決定有應退還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也會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權益不會受損。

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