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改設法人」者,其書立不動產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償移轉土地、房屋予改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其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依規定按契據金額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長期照顧法第62條所定之長期服務機構,依法改登記設立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給上述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使用,其書立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課稅範圍,不課徵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房屋稅科洽詢,電話:7338086#234。

更新日期:108-11-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