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或到捐稽徵機關要求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或抱怨一台車為何繳2次稅,其實是民眾將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混淆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一般車輛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營業車輛分上下期開徵,分別為每年4月及10月,開徵對象為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而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規費」,主管機關為公路監理機關,開徵期間為每年7月,採汽、機車總歸戶方式寄發繳款書,民眾若有汽車燃料使用費疑問或補發繳款書,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
更新日期:108-11-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