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所有權過戶前,應先繳清相關欠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舉例來說,吳小姐11月間出售A土地並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款,且已收到今年度地價繳款書,但因地價稅繳納期限未到,而沒繳納地價稅,欲至地政事所辦理過戶登記,結果經告知:「尚有欠繳稅款未繳納,無法辦理過戶。」這是為什麼呢?

原來依相關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吳小姐雖然已繳清土地增值稅款,且地價稅繳納期限未到,但仍應繳納地價稅完畢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此外,欠繳之稅款如未於繳納期間內繳納完畢,除無法順利登記過戶外,亦會有相關罰則、滯納金...等,提醒您,收到稅單後請盡速繳納,亦可申請轉帳納稅服務,定期扣款,以避免因不小心遺忘而影響您的權益。

更新日期:108-11-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