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繳清了,為何還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龍井區紀先生近日來電詢問,他記得上個月已將去年的牌照稅單拿去銀行繳納了,怎麼還會收到去年牌照稅的罰單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加徵滯納金。又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罰。因此,逾期未完稅車輛如在查獲日後才繳清稅款,仍會受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以本案紀先生之案例來說,去年度(107年)使用牌照稅已於107年合法送達,雖然於108年9月初繳清稅款,但該車輛已於108年8月間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停車格,所以在查獲使用當日,該車確實尚未完稅,仍應裁處應納本稅1倍以下之罰鍰。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仍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的問題,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10-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