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蔡先生詢問,辦理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後,又再出售另1處自用住宅用地,想再將本次出售土地併計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如何判斷是否符合2年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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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0-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