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分別出售或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併計退還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蔡先生詢問,辦理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後,又再出售另1處自用住宅用地,想再將本次出售土地併計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如何判斷是否符合2年期間之規定?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8-10-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