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核課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當年度有買賣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則需繳納當年度之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拍定人若向法院標買土地並於8月31日(包括8月31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者,即使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度地價稅還是向買受人徵收,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是在9月1日以後者,則買受人可自次年期開始繳納地價稅,當年度地價稅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拍之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不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再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買受人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