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我和我弟弟共有一間房屋,我弟弟已經申請自用住宅了,為什麼我還是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適用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者,除客體方面房地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以外,在主體方面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以,同一房屋客體方面使用情形雖然相同,但主體方面是否符合設籍要件不盡然相同,故分別共有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別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將以各土地所有權人設籍情形審酌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對地價稅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8-10-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