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須出售地及重購地皆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了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稅款;如果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同為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經重購退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將會被列管5年;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0-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