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房屋稅及地價稅未繳納,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及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房屋稅及地價稅既屬管理財產之必要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

稅務局指出,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所支出之稅捐,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並且對未獲清償之稅捐有求償權及拒絕交付信託財產等保障規定,故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捐,亦得以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範圍。受託人如逾限未繳納信託財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稅務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將受託人(即納稅義務人)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籲請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於收到信託財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稅單時應如期繳納,以免被強制執行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下列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更新日期:108-10-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