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走廊地供公眾通行,按比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以地上建物樓層數按比例減免。符合減免規定者,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向該局提出申請;前已核定減免,免再申請,惟減免原因、事實已變更者(例如供營業或裝置鐡捲門供自家使用),應於30日內申報恢復課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