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兩賣一方已辦妥移轉登記,另一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小姐詢問,和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並申報契稅後,屋主又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自己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撤銷案件必須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如果買方在申報契稅後,原所有權人又將房屋出售予第三人並辦妥移轉登記,造成一屋兩賣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契稅如已繳納可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買方單獨撤銷契稅申報者,務必向稅務局辦理,以免造成欠繳契稅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8-10-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