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的土地在今(108)年9月份出售,10月份之後的地價稅是否由買受人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交換、贈與…等)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是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的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原所有權人仍負有繳納全年地價稅的義務。民眾在取得土地所有權時,如約定雙方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款,此屬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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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0-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