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封閉或供設攤營業,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蔡小姐電話詢問:自家房屋騎樓出租營業人擺攤營業,每年要繳的房屋稅會不會增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通行使用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供營業人設攤或自行封閉圍用,則應課徵房屋稅。因此,當房屋騎樓如有封閉,無論係作住家或非住家使用,甚至擺攤供營業使用,既無法供公共通行使用,該騎樓面積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凡經課徵房屋稅之騎樓,如已恢復供公共使用且未擺攤供營業使用者,可於實際供公共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查明屬實後,可免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8-10-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