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仍要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王先生來電詢問:我在自己土地上蓋了1間鐵皮房屋,沒有使用執照,還需要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之稅率課徵。而房屋稅之完納,只是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一般民眾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誤以為不用申報、不需繳納房屋稅。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應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8-10-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