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移用牌照者,移用及被移用車輛均會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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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牌自行拆卸移掛於其他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及該局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15條規定,移用牌照之雙方車輛將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又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再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處本稅2倍之罰鍰。
該局提供相關案例供車主參考:
【案例】張三名下有2部車(汽缸容量1900CC),其中A車已於99年1月1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B車正常繳稅,惟張三卻將B車之牌照移掛於A車,並於10月22日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總計A車須繳納使用牌照稅9,076元及罰鍰40,612元、B車須繳納牌照稅罰鍰22,460元,計算如下:
○1A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移用牌照」之行為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另再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就「使用報停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之行為,除補徵1/1至10/22(共295日)之使用牌照稅9,076元外,再處以本稅2倍之罰鍰18,152元(=9,076元×2倍)。
○2B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移用牌照」之行為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
該局特別呼籲車主,車輛除要定期檢驗外,不應將車牌移掛於他車使用,另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亦不得再行駛公共道路,否則罰鍰就跟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