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者,請記得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範圍包括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請記得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果錯過了申請期限,就要再等1年了。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