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機性質的扭蛋機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在超商門口設置選物販賣機販售扭蛋,需要課徵娛樂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有關選物販賣機是否課徵娛樂稅,應視其功能種類而定,若是利用選物販賣機從事商品販售行為,如零食、飲料及扭蛋,因功能與一般販賣機相同,屬於買賣行為,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局也提醒,若是夾娃娃機、或是其他內容物非娃娃、但具娛樂性質的選物販賣機,則屬於娛樂稅法中「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行為,需課徵娛樂稅。業者在開業前,記得要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徵娛樂稅,若經查獲未辦登記就擅自營業的業者,不只會補徵所漏稅額,還可能會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2至247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16及3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2。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20。

更新日期:108-10-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