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楊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出售一筆農地,當時沒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現在還可以補申請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出具農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由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第9欄勾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土地增值稅提出申請;其未勾選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之權益互相衝突。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因此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程序,以杜紛爭。民眾於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要特別注意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08-10-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