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無法按月份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陳小姐電話詢問,土地剛於8月過戶取得,稅捐機關是否可將本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按月份比例分開繳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之徵收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各年(期)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作為納稅義務人。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民眾常在買賣土地訂立契約時,會自行協調按月份比例計算當年度之地價稅,但是這是私下訂立契約行為,納稅義務人不能因為取得土地未滿1年,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要按照月份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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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0-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