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票據繳納稅款,受款人請填寫「限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即期票據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時,票據正面受款人應填寫「限繳稅款」,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應背書。

  稅務局說明,納稅人以票據繳稅,票據總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等,如以部分現金、部分票據繳納時,需分別填寫2張繳款書;如以2張以上票據繳納同筆稅款,到期日必須相同。納稅人在繳納期限內以即期票據繳納,視為如期繳納稅款,代收行庫受理繳稅時,會在繳款書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

  如對票據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