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電子契約要課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財政部核釋,電子契約應依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得標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後完成銷花手續,亦可至該局所屬轄區分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彙總繳納。民眾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