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於8月31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者須繳納當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買賣案件須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後始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因「法院拍賣」而取得不動產者,則非以登記為要件,而是自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拍定人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基準日為8月31日之土地所有權人,所以拍定人如果在8月31日(含)以前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反之,在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者,當年度地價稅則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繳納。

  如果您對地價稅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