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稅捐救濟法定期間,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處分有疑義時,因行政處分類型不同,納稅義務人應採取不同救濟途徑,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若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至於對非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有疑義,例如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經稽徵機關駁回申請,或是財產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而不服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提起訴願,免經復查程序。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本局服務電話(03)9325101轉211~213洽詢。

更新日期:108-10-15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