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身障停車證 不代表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陳情,已辦妥身障停車證,為什麼又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指出,辦妥身障停車證者,可以享有停車費的優惠,但欲減免使用牌照稅,除了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自今(108)年8月起,由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透過系統所篩選出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主動核免外;如車輛不是身心障礙者所有,均須另外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仍應依規定,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車輛移轉管轄時,也必需重新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手續。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10-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