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二、權屬不明。三、無人管理。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得由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如被人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占用土地之地價稅,若經查證屬實者,稅務局得指定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但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之前項資料,占有人有異議時,在有關資料未確定前,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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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0-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