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自住用房屋如果出租,是否會影響房屋稅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原供自住使用房屋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出租給承租人供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用稅率1.5%課徵;出租作公司或工廠等營業使用,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則為2%。但是如果是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弱勢族群供住家使用者,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如果終止租賃恢復自住使用,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10-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