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土地,經核課土地增值稅後申請適用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拍賣後若有應退稅款時,可否退還至債務人所持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內?

該局說明,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並不能直接退還給債務人。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6969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0-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