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6969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10-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