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經查獲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會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來電表示,他的車輛因未繳納107年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執行,執行分署已經從他的存款扣繳欠稅,為何又收到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會按查獲違規行為時欠繳之以前年度稅額,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由於民眾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107年使用牌照稅,復經查獲在108年6月將未完稅車輛停放公共道路,執行分署雖於108年7月從民眾存款中扣繳此筆欠稅,惟係在108年6月查獲違章之後,依規定需依法處罰,但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若車主沒收到稅單,記得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免逾期未繳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受處罰。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8-10-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