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商混合使用房屋,房屋面積不會全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詢問,住家及商辦混合使用房屋,房屋稅會不會全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要向稅捐機關申報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或該層樓面積6分之1。

例如:房屋1層面積120平方公尺,60平方公尺作住家使用,60平方公尺作營業使用,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如未超過20平方公尺,會依該層面積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即20平方公尺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100平方公尺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的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8-10-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