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要記得申報契稅,逾期會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謝先生再過幾個月便要迎接第1個寶寶,原本和太太居住的小套房已不敷使用,於是向法院標下一間公寓,該如何申報契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另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因此謝先生應自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轉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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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0-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