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及寺廟可否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另依財政部函釋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可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

  因此房屋為寺廟本身所有,且供傳教佈道等使用,並已辦妥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登記才符合要件。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辦妥寺廟登記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若有符合上開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請者,則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