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憑證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是否仍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政府立案之學校單位,不論是公立還是私立,其處理公務用之契據憑證依印花稅法第6條規定免納印花稅。且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幼兒園處理公款所立之憑證,亦比照公私立學校標準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立案之育幼院所及非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