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出境滿2年且戶籍遭遷出,使用牌照稅應恢復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小姐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其名下之車輛原已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她將赴國外留學,出國後該車輛是否仍可繼續免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依規定,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身心障礙者出境滿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逕行辦理遷出登記者,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逕為遷出登記被恢復課稅的免稅車輛,在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妥戶籍遷入登記,身心礙者本人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可依規定辦理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戶籍遷入登記日起免徵;至於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分機401-402、406-408、410-4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