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土地,如作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除該土地係按建築法規定應保留的法定空地者外,可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則不予免徵。

  該局提醒民眾,如所持有之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遇假日則順延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民眾對於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