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應依期限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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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而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